第三浪:低碳时代两年前,碳中和概念一度被追捧为环保行业的明日之星,但今天我们很少再听到有人执着于此,这并不是碳中和这件事不再重要,而是在非理性追捧之后,真正的碳中和理念已深入人心,碳中和的核心是低碳二字。
污染物质治理时代的快速发展为环保产业后续的第二浪和第三浪奠定了基础。跟上大国环保的蜕变环保产业的三浪并发,新旧发展逻辑的更迭,一个充满变数的时代迎面而来。
换句话讲,战场发生了变化。第一浪:污染物治理时代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们所说的环保市场基本等同于污染物治理市场。如果一个领域在技术路线上形成了强烈的共识,那接下来便很简单,就是成本之战,成本战的另外一面就是淘汰战,最终这个领域就是少数玩家的游戏。作为环保产业的第一浪,大家现在最大的感受就是推背感没了,尤其是进入十四五后,环保产业的发展速度骤降。这包括推广清洁能源、提高能源效率、发展低碳产业等多个方面。
正如文章开头那位上海的环保创业者所言,我们的确应该重新审视自己建立在上个时代逻辑下的成功,是否能够穿越周期,跟上中国环保产业蜕变的步伐,为未来铸就护城河。但坦率地讲,当下的内卷是一种反常态的内卷,为什么说是反常态,因为这种内卷让多数中小型玩家失去了上牌桌的机会。记者了解到,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共7章63条,贯彻体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聚焦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主要矛盾、特殊问题、突出特点,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三是要求开展野生动植物物种调查,加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和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对青藏高原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实行重点保护,完善相关名录制度。二是明确在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推进自然保护地建设,保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青藏高原是世界屋脊、亚洲水塔以及地球第三极。袁杰介绍,在加强生态保护修复方面,该法对雪山冰川冻土、河湖、草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要素保护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规定,提出加强三江源等核心区域重点保护,强化青藏高原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
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地位特殊,此次立法对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立法,鼓励和支持开展青藏高原科学考察与研究,建立健全青藏高原生态风险防控体系。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完善生态廊道,提升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四是对健全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体系、加强生物多样性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救护和迁地保护、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重大工程建设对自然生态系统与野生动植物的影响、加强对青藏高原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等作出规定。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地位,对此,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从4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国家加强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共7章,包括总则、生态安全布局、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控、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法律对雪山冰川冻土、河湖、草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要素保护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规定,加强三江源等核心区域重点保护,强化青藏高原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规定了建立完善生态廊道、水土流失防治、绿色矿山建设等制度措施。法律规定,国家统筹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布局,明确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建设,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本法所称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区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在保障与监督方面,法律明确了财政、金融、税收、生态保护补偿等支持政策。这部法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在生态风险防控方面,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青藏高原生态风险防控体系,规定了气候变化监测预警和评估、自然灾害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重大工程生态影响监测、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等制度措施。法律明确,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从严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法律还规定了青藏高原国土空间利用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等制度措施。法律明确,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科学防控、系统治理。法律提出,国家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这部法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在生态风险防控方面,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青藏高原生态风险防控体系,规定了气候变化监测预警和评估、自然灾害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重大工程生态影响监测、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等制度措施。
法律明确,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科学防控、系统治理。法律对雪山冰川冻土、河湖、草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要素保护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规定,加强三江源等核心区域重点保护,强化青藏高原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规定了建立完善生态廊道、水土流失防治、绿色矿山建设等制度措施。
法律明确,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从严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保障与监督方面,法律明确了财政、金融、税收、生态保护补偿等支持政策。
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共7章,包括总则、生态安全布局、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控、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
法律还规定了青藏高原国土空间利用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等制度措施。法律提出,国家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本法所称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区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法律规定,国家统筹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布局,明确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建设,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对异地休渔船舶、捕捞辅助船等重点涉渔船舶,以及易发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人员予以重点监管、定期检查。专项行动明确了主要任务:严格船籍港休渔监管。
落实依港管船、定人联船、进出港报告等管理制度,加强渔港码头巡查和坞修船舶管理,倒查严处非法修造船舶行为。严格管理特殊经济品种专项(特许)捕捞和东海区四种作业类型渔船专项捕捞,加大伴航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未办证出海作业、违反专项捕捞规定等行为。
督促应休渔船舶返回船籍港休渔,健全异地休渔船舶监管机制,切实做到船回港、人上岸、网入库。日前,农业农村部、公安部、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通知,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至9月16日开展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进一步强化伏季休渔监管,切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加强进出港通道管控和重点海域巡查,不定期组织开展交叉检查、突击抽查和区域联查,加大现场登临检查力度。盯紧重点船舶和特殊群体。强化对长江口、海区交界线两侧、涉外敏感海域等重点区域的执法监管,高压严打跨海区作业、越界捕捞和规模性、群体性非法捕捞活动。抓好专项(特许)捕捞监管
日前,农业农村部、公安部、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通知,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至9月16日开展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进一步强化伏季休渔监管,切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督促应休渔船舶返回船籍港休渔,健全异地休渔船舶监管机制,切实做到船回港、人上岸、网入库。
抓好专项(特许)捕捞监管。强化对长江口、海区交界线两侧、涉外敏感海域等重点区域的执法监管,高压严打跨海区作业、越界捕捞和规模性、群体性非法捕捞活动。
盯紧重点船舶和特殊群体。对异地休渔船舶、捕捞辅助船等重点涉渔船舶,以及易发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人员予以重点监管、定期检查。